第三條 藥品生產企業應建立生產和質量管理機構。各級機構和人員職責應明確,并配備一定數量的與藥品
生產相適應的具有專業知識、生產經驗及組織能力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第四條 企業主管藥品生產管理和質量管理的負責人應具有醫藥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有藥品生產和質
量管理經驗,對本規范的實施和產品質量負責。
第五條 藥品生產管理部門和質量管理部門的負責人應具有醫藥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有藥品生產和質
量管理的實踐經驗,有能力對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中的實際問題作出正確的判斷和處理。藥品生產
管理部T]和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條 從事藥品生產操作及質量檢驗的人員應經專業技術培訓,具有基礎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對從
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強污染性、高致敏性及有特殊要求的藥品生產操作和質量檢驗人員應經相
應專業的技術培訓。
第七條 對從事藥品生產的各級人員應按本規范要求進行培訓和考核。 |